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2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调解结案。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6,694,196.51 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因与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五项诉讼、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一项仲裁。
(1)受理机构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2)受理机构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受理地点:上海市黄浦区
(3)原告/申请人: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8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3.诉讼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58362 号、
(2023)沪 0115 民初 58363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2023)沪 0115 民初 58362 号《民事调解书》。
①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前向被告江铃
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 2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向原告
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③案件受理费 2,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150 元,由原告上海迪思市
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④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2)(2023)沪 0115 民初 58363 号《民事调解书》。
①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前向被告江铃
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 5,643,668.5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向原告
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5,493,668.50 元并偿付律师费损失15 万元;
③案件受理费 25,652.8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0,652.84 元,由原
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15,326.42 元,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15,326.42 元;
④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3)公司已收到关于(2023)沪 0115 民初 58362 号《民事起诉状》中被告
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 5,538,370.68 元。
(4)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已收到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支付的案件标的涉及剩余金额中的 5,269,505.00 元。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被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迪思市场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2023)沪 0115 民初 58363 号《民事调解书》的服
务费 5,493,668.50 元,关于(2023)沪 0115 民初 58362 号《民事起诉状》的服
务费 5,538,370.68 元,关于案件标的涉及剩余金额中的 5,269,505.00 元,总计为16,301,544.18 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体现,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58362 号《民事调解书》;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58363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