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3-036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719.13 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由于本次再审尚未开庭及判决,对公司本年度损益影
响暂时无法估计。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就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汽车”)违反合同未按时支付款项一案,将东南汽车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东南汽车就前述案件向福州中院提起了反诉。福州市中院作出(2019)闵 01 民初 1813 号《民事判决书》,迪思公关与东南汽车均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作出(2020)闽民终 1615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东南汽车向迪思公关支付 1,719.13 万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并维持福州中院驳回东南汽车反诉请求的裁定。
东南汽车不服福建高院(2020)闽民终 1615 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高院提出再审,再审诉求为:
(1)请求福建高院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宙;
(2)请求福建高院中止执行福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 01 民初 1813 号民事判
决、福建高院作出的(2020)闽民终 1615 号民事判决;
(3)请求福建高院依法撤销福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 01 民初 1813 号民事判
决中第四项、福建高院作出的(2020)闽民终 1615 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关于“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 01 民初 1813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的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福建高院受理了再审申请,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2020 年 7
月 24 日、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5)《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77、2022-200)。
3.诉讼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及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本次再审尚未开庭及判决,对公司本年度损益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四、备查文件
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申 2361 号《应诉通知书》;
2. 再审申请书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