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2-215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近日经过自查,就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就与公司原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已于 2021 年度剥离)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3.诉讼情况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39855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制作款 1033228 元;
(2)被告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利息(以 405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算;以 318695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6 日起算;以 58173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算;以 14306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算;
以 1083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4 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保全受理费 5000 元;
(4)驳回原告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097 元,由被告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人民法院。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判决尚在执行中。
(二)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宝力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或“申请人”)就重庆宝力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优特” 或“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案于2020 年 7 月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267)。
3、诉讼情况
公司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 2310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 39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28882.19 元;
(三)本案仲裁费 57823.07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57823.07 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已申请强制执行。
(三)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与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汽车”)服务合同纠纷案,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铜陵市铜官区
(3)原告:天津迪思
被告:奇点汽车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案外人智车优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双方签
订了《公关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体验厅开业项目公关传播服务,服务
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合同款项 1000000 元。合同签
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智车优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付款义务,并重新由原、被告签订
《公关代理合同》,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2020 年 8 月 18 日,原、被告
再次签订《关于〈公关代理合同〉回款协议》,约定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000000 元。约定管辖法
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款,故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1000000 元,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本金 100 万元,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诉讼进展
公司收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1)皖 0705 民初 514 号《民
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1)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确认欠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费 100 万元,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定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
支付 10 万元,余款 90 万元定于 2021 年 6 月起于每月 30 日支付 30 万元直至
付清;
(2)如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均到期,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900 元,由
安徽奇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判决尚在执行中。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通过拍卖处置了华谊信邦 100%股权,华谊信邦已不
再是公司子公司,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以上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39855 号《民事判决书》;
2.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1)皖 0705 民初 514 号《民事调解
书》;
3.仲裁执行申请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