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ST 嘉信 公告编号:2022-14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与江西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汉腾汽车起诉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后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饶市广信区
(3)原告:天津迪思
被告:汉腾汽车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9 月起签订了《2018 年汉腾汽车品牌传播与整合营
销服务代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结束后,汉腾汽车尚未结清费
用 8,258,553.6 元。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8,258,553.6 元、违约金,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 8,258,553.6 元,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2020 年 9 月 30 日前,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50 万
元,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1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1,348,553.6 元。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即 17,577.5 元,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若被告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仍未能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费款项要
求清偿,并以收取逾期利息。若被告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和
金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天津迪思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
的为5,348,553.6元。2021年10月11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赣 1104 执 854 号《执行裁定书》,由于未发现汉腾汽车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天津迪思可继续申请执行。
(二)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思”)就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上海聚力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3)原告:北京迪思
被告:上海聚力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 2017 年 5 月与被告签订了《XX 公关服务协议》,至协议履行期限届
满,上海聚力确认拖欠费用合计 2,922,746 元。2020 年 1 月,原告在被告的欺
骗下与被告订立了《补充协议》,放弃了 9%的服务费,但被告仍未按照协议支付服务费。
3.诉讼请求
(1)撤销双方于 2020 年 1 月订立的《补充协议》;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722,7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28.28元,违约金实际计算至判决书生效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聚力向原告北京迪思支付服务费 2,622,742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00,000 元,合计 2,722,742 元,此款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655,685.5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前支付 655,685.5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付 655,685.50 元,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755,685.50 元;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则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 28,581 元,减半收取计 14,290.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290.50 元,由被告负担,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已执行完毕。
(三)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公司于近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
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何锦洪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78356.4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蔡建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5761.3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吕维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0340.6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四:翟成刚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776710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五:金燕顺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9781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六:陈盼盼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8854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七:田淏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0000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八:姜丽晶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4618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公司于近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
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九:毛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0960.84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郭健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60721.2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一:石俊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56098.9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二:付小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三:王一剑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5631.2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四:于元珠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36713.2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五:金艳梅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6733.36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六:王刚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34097.26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七:王斌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29866.82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八:王静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2084.12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九:余金学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3530.85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杨成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36573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一:王玉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460920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二:毛谭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9300.56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三:司婉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44464.75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四:石俊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38651.75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五:周云萍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27111.54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六:蔡欣良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8445.2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七:王芝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1117.19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八:邓凤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91600.84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十九:顾胜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43236.9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十:李林海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42885.2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十一: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