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3 月 24 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138.6420万元。 92,234.7736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138.642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92,234.773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讼。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连带责任。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工持股计划;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向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间及表决程序。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见及理由。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见及理由。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当日下午3:00。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一名董事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主持。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