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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1-13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宏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宏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祺”)就与公司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合同纠纷一案,将华谊信
邦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达成调解。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广州宏祺

        被告:华谊信邦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起签订了《2018-2019 年度 XXXX 篷车项目合
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结束后,华谊信邦尚未结清费用 130 万元。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 130 万元、利息以及律师费 4.5 万元。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华谊信邦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广州宏祺项目费用 120 万元;
    (2)如华谊信邦未能依约支付,则应付项目费用恢复为 130 万元,广州宏
祺有权就未付款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谊信邦另需支付广
州宏祺利息(以 1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8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华谊信邦承担。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佰航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杭州佰航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佰航”)就与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被告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本案于近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

    (3)原告:杭州佰航

        被告:上海宏帆

    (4)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项目服务合同。项目结束后,截至 2020
年 8 月,被告尚欠原告服务活动费用及物料费用 631745.49 元。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款。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尚未涉及执行情况。

    (三)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辉煌(北京)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就与辉煌(北京)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
判决,将辉煌物流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作
出终审判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上诉人:华谊伽信

        被上诉人:辉煌物流

    (4)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华谊伽信因与被上诉人辉煌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26792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3、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伽信公司不支付辉煌公司 496000 元,
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辉煌公司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暨:

    (1)华谊伽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辉煌公司 496000 元;

    (2)驳回辉煌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尚未涉及执行情况。

    (四)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海伟劳动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员工杨海伟就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民法院。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9 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07 民初 3310
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原告:杨海伟

        被告:公司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员工杨海伟以公司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未支付其工资为由,将
公司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原告应付工资 131200 元;判令被告支付劳动补偿
金 42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工资差额及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
58863.7 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尚未涉及执行情况。


    (五)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近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
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董艳玲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362724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龚文慧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资金利息 1729004.19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栾尽晖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1092800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四:王国锋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1838127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五:王兆南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310296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六:赵龙益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86596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七:钟锡廷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41002.32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八:姜丽晶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4618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九:曾朝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28731.40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岳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86614.0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一:张枝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54523.63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二:黄可鑑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71485.09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三:曲毅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64808.16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四:何剑威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50741.2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五:沈明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251077.98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75.32元、印花税251.08元。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六:张静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271405.31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81.42元、印花税271.41元。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七:张军哲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32865.20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决定
书》((2021)京 01 破申 82 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因此本次披露的诉讼待执行金额最终对于公司债务的影响须由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判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05 民初 17393 号】;
    2、杭州佰航《民事起诉状》;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34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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