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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1044-1046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小川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7,917,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242,857,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79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15,059,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196%。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小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91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2、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91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3、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91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4、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904,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61,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5、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882,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6、审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91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7、审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对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0,708,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9%;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812%;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29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8、审议《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882,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9、审议《外部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882,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3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0、审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

  对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61,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1、审议《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议案

  对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2,23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2、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7,917,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龚牧龙、章懿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