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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代码: 2018-089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号竞园艺术产业区39B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小川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7,402,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1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227,377,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51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股份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0.0037%。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小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2、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3、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4、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5、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6、审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7、审议《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8、审议《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9、审议《外部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0、审议《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1、审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预计2018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对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1,96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2、审议《提名姚晓洁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3、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7,402,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及、潘艳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