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17-12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7日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7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7月15日起,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
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激励对象名单》,
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17年7月15日,公司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
显示其中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2017年8月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相关事项》、关于《北京华谊嘉
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修
订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17年度)(修订案)》、关于《制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2017年度)(修订案)>》
等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公司达到业绩条件调整的说明
自2017年7月15日起,《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公示十天。公
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从而相应的公司达到业绩条件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35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3350万股;授予人数由68人调整为67人;公司达到业绩条件由原来的“首次解锁条件为公司授予所在T年度净利润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二次解锁条件为公司T+1年度净利润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2.3亿元;第三次解锁条件为公司T+2年度净利润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2.65亿元。”调整为“首次解锁条件为公司授予所在T年度净利润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1.85亿元;第二次解锁条件为公司T+1年度净利润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2.13亿元;第三次解锁条件为公司T+2年度净利润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2.45亿元。”,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测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人数 获授限制性股 占限制性股 占公司总
票数量(股) 票总量比例 股本比例
黄小川 董事 1 5,205,000 15.5373% 0.7671%
核心业务骨干 66 28,295,000 84.4627% 4.1703%
合计 67 33,500,000 100.00% 4.9374%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不少于10天后,充分听取公司意见,在
股东大会审议《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17年度)(修订案)》相关事项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说明。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拟取消该1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实行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法定程序;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