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87 号
关于对刘振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振国,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刘振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前期,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要约收购等方式成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控股股东,根据相关交易安排,刘振国将所持碧水源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国城乡。2022 年9 月 15 日,碧水源披露的《关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以下简称《要约结果公告》)明确,“本次要约前部分股东已表决权委托至中国城乡的股份部分也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前述股份即为刘振国在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
2023 年 8 月 18 日,碧水源披露公告显示,刘振国所持的
40,868,884 股碧水源股份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出,占碧
水源总股本的 1.13%,涉及金额 2.18 亿元,相关股份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完成过户。前述被动减持行为发生在中国城乡收购完成后 十八个月内,违反了《要约结果公告》中关于刘振国所持股份遵 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承诺。
刘振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振国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刘振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