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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8-23

碧水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减持股份和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进展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二条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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