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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1

碧水源: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1-022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杰先生主持,经全体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届满,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披露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符合资格的公司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资格审核后,同意提名李杰先生、郑广锋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对每位候选人投票表决。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
  特此公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杰先生,1972 年 10 月生,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7 年 11 月加入中国
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1994 年 7 月先后在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财会部、在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物业部、办事处、财会部、海外事业部财会部等部门工作;2003 年 3月任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海外事业部财会部副总经理;2005 年 2 月任路桥集团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起先后任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先后任中国交建蒙内铁路项目指挥部总会计师、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内马铁路项目总经理部总会计师;2018 年 1 月任中国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 8 月任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临时党委委员;2020 年 9月任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临时党委委员,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 年 10 月任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党委常委,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公司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郑广锋先生,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南京理工大学学士学位,中国国籍,现任公司监事。1995年7月至2002年8月任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任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7月任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0年7月至2016年3月任本公司人事行政总监;2016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总裁助理;2019年8月起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年9月起任本公司监事,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


  郑广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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