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碧水源 证券代码:300070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
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或“公司”)拟向
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9144.83万股的1.35%。其中首次授予1080
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9144.83万股的1.21%;预留120万份,
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碧水源股票的权
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碧水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
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行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
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0.15元。碧水源股票期
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确定。
5、碧水源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6、行权安排: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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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过5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
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行权期 30%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行权期 30%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行权期 40%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时间
行权期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5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5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主要行权条件: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
数,2014-2016 年相对于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0%、75%。
2014-2016年营业收入相对于2013 年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60%、90%。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碧水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碧水源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0、碧水源承诺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30日内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在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
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1、碧水源承诺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