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中标的资产报告期内
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性
专项核查报告
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性
专项核查报告
中汇会专[2022]645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申报会计师”、“会计师”)接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金利华电”)、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润博”)的委托,对成都润博财务报表,
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6450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根据贵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30012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基于金利华电、成都润博对重组问询函
相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对成都润博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财
务报表审计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和补充实施的相关核查程序,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出现的简称均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内容相同,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1:
6.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完整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核查方法、核查结论和核查覆盖率;并对标的资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
主体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利用其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对标的资产成本费用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标的资产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标的资产主要客户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异常等。
【回复】:
一、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产品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发动机壳体 3,246.86 22.57% 5,144.40 21.51% 1,737.70 24.56%
主营 弹体结构件 2,567.54 17.85% 2,374.04 9.93% 478.04 6.76%
业务 靶弹 2,229.72 15.50% 11,231.03 46.96% 2,411.18 34.08%
收入 靶弹组件 4,726.55 32.86%
雷达检测等 1,491.62 10.37% 4,924.00 20.59% 2,436.76 34.43%
其他业务收入 121.66 0.85% 0.85% 1.01% 12.01 0.17%
合 计 14,383.95 100.00% 100.00% 100.00% 7,075.69 100.00%
2022 年上半年,北威科技新拓展部分民营企业客户,如山东某智能装备公司,向其销售靶弹组件。该智能装备公司成立于 2001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机电、液压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2022 年 2 月,北威科技向该智能装备公司
销售靶弹分系统组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相关货物已运达指定地点并完
成交付验收。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2.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根据销售业务类型,获取并检查投标文件资料及业务合同,并对合同关键性条款进行核对分析,主要包括发货及验收、付款与结算、售后与服务等条款,评估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根据销售业务类型,获取并检查收入确认时点的审计证据,检查收入确认证据中如验收报告、验收单据等关于验收时点的约定并复核确认收入时点的准确性;
4.根据销售业务类型,对财务数据和相关产品发出情况进行函证,严格控制函证流程,同时对未回函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实施替代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期后回款和开票情况,检查与客户的业务财务数据核对单据,在税控系
统中调取全年开票明细等审计程序;
5.结合产品类型和同行业情况,对产品的整体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执行分析性复核,判断报告期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6.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判断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7.选取重要客户进行访谈,并对其进行现场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商业实质。
(二)主要程序的核查覆盖率
1.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核查
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及其运行情况,查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选取关键的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程序,主要包括:(1)对业务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特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流程以及各项关键控制点,并选取样本进行穿行测试,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控制情况;(2)查阅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并测试其运行的有效性,包括抽样检查相关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合同台账、销售回款等单据,核查标的资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关注标的资产合同审批、发货、物流、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执行具体情况等。
2.收入确认政策核查
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导弹结构件及其靶弹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营客户群体为大型军工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军方客户,标的资产对于产品销售业务按照验收且交付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实际执行中,标的资产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交付,并获取客户关于产品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并由此作为标的资产收入确认的主要依据。
检查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条款,评价标的资产的收入确认政策和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时检查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与销售收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单据、验收单(验收报告)等资料,评价标的资产账面收入确认时点与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相符等,具体情况详见“问题 1 一、(二)3.细节测试”之说明。
3.细节测试
获取标的资产收入明细账,抽取大额收入交易执行细节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产品订单、出库单据、交付及验收单据、销售发票、销售回款记录等,检查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标的资产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抽查情况如下: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14,383.95 23,915.68 7,075.69
抽查金额(万元) 14,075.70 21,014.99 6,011.13
抽查比例 97.86% 87.87% 84.95%
4.函证
采用抽样的方式选取客户进行函证,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函证情况如下: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① 14,383.95 23,915.68 7,075.69
发函金额(万元)② 12,678.96 13,053.11 3,807.01
发函比例③=②/① 88.15% 54.58% 53.80%
函证确认金额(万元)④ 12,650.54 12,060.33 3,807.01
回函比例⑤=④/① 87.95% 50.43% 53.80%
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99.78% 92.39% 100.00%
⑥=④/②
续上表: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万元)① 24,413.89 16,224.91 5,438.45
发函金额(万元)② 19,292.49 11,688.09 3,715.95
发函比例③=②/① 79.02% 72.04% 68.33%
函证确认金额(万元)④ 18,525.89 10,605.54 2,447.94
回函比例⑤=④/① 75.88% 65.37% 45.01%
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96.03% 90.74% 65.88%
⑥=④/②
标的资产函证样本选取的依据为: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合并范围外关联方项目;主要客户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余额为零的项目;可
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的项目等。
报告期内实施函证时,函证对象的选择、询证函内容编制、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均由我们全程控制,对于已回函的客户函证均回函相符,对于未回函的函证会计师均实施了替代程序,如对于已收款的产品,全面检查对账单、发票和银行回款单等原始凭证,确认客户主体、合同额、合同内容等真实、准确;对于尚未收款的产品,重点检查发票、客户验收单据及对账单等原始单据,同时对出库单和客户订单进行抽选检查。
整体上,通过函证确认金额的比例较低,主要是受子公司北威科技影响所致,因其客户绝大部分为直接军方客户而无法实施函证的影响较大。剔除该影
响,标的资产整体营业收入回函确认比例,2022 年 1-6 月为 97.50%,2021 年
为 84.87%,2020 年为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