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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金利华电: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21-068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星
期五)下午 14:30。

  2、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12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泽帅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4,170,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4,170,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2057%;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9,7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8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补选黄梁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7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补选张红岗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7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7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70,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肖攀律师、关晓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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