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2-012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4 月 5 日,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本公司” )收到了 Comptoir Algérien de Matériel Electrique et Gazier(以下简
称“CAMEG 公司” )送达的关于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为 APPEL DOFFRES
PMTE N08/11 CAMEG 的《提供 60,220et 400KV 线路钢化玻璃绝缘子合同》生
效通知书。
本次签订的玻璃绝缘子销售合同总金额共计 2292.1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约 14545.07 万元,约占公司 2010 年度营业收入的 107.02%。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合同方可生效(1)主管机关的许
可;(2)双方在合同上签字;(3)CAMEG 公司将合同生效通知正式送达本公司;
(4)本公司提供银行保函并送达 CAMEG 公司;(5)但是,如果在合同生效通
知正式送达后 20 天内,本公司没有提供履约担保,那么在满足条件(1)、(2)
和(3)条件后,合同将被认为开始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开始 15 个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1)因本次合同为海外项目合同,存
在一定的地缘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2)因合同规定CAMEG公司有一定范围内
的供货量要求权(增加或减少合同总额的20%),在此情况下,有可能导致本公司
供货量发生变化的风险;(3)因产品存在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因本公司
的严重过失而产生的本公司被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的风险;(4)因本次合同及合
同履行中的往来确认文本等,均以法语为准。法语为阿尔及利亚当地官方语言之
一(法语及阿拉伯语),对本公司来说,法语并非对外合作、贸易领域中的常用
语言。在本公司引进高端法语人才前,与CAMEG公司的合同履行中的沟通,会
受到语言上的一定限制及影响;(5)因本次合同为海外项目,且合同有适用当地
法律等条款限制,故如最终采用法院裁决的方式解决合同争端,其结果也有可能
对本公司不利;(6)因本次合同标的全数通过海运交货,海运公司舱位、航路畅
通与否等均会对本公司交货的及时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其履约;(7)因“反向
投资”条款的存在,有可能会影响本公司在本次合同中的履约及最终收益情况,
抑或影响其海外投资的整体规划。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CAMEG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Comptoir Algérien de Matériel Electrique et Gazier
法定代表人:Abderrahmane SAKHRI 先生
注册资本: 10000 万第纳尔(阿尔及利亚货币单位)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于进口设备及相关液压行业领域;电力和电子相关领域
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进出口;机械、机电、电气及电子设备等工具及材料设备的
进出口及批发。
注册地:阿尔及利亚国家阿尔及尔市君士坦丁滩国民路 38 号
Route Nationale N°38 -Pavillon N°5 Gué de Constantine-Alger
CAMEG 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1)对本公司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5日,并于2010年4月2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新型高强度功能玻璃制造技术的研究和特高压输变电绝缘
器材开发,主营业务为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交、直流输变电线路上用于绝缘和
悬挂导线的玻璃绝缘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主要产品为高压、
超高压和特高压交、直流输电线路上用于绝缘和悬挂导线用的盘型悬式高强度玻
璃绝缘子。
截止2011年12月,本公司拥有两条玻璃绝缘子生产线,且待2012年“年产200
万片超高压、特高压钢化玻璃绝缘子扩建项目”投产后将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两条
玻璃绝缘子生产线。公司在产品技术及成本控制等方面占据较大优势。目前,公
司产品原料供应充足,且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有足够的配套流动资金与较高的融
资能力,有较强能力应对本次合同所涉订单的流动资金需求。
通过从生产线设施、资金配备、技术能力、工艺环节、原料供应等方面综合
核查与分析,公司具有较强的的组织产品生产,及时提供符合合同标的产品的能
力,因此,本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供货商,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对CAMEG公司履约能力分析
CAMEG公司成立于2002年 ,其控股母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SONELGAZ
Spa公司。CAMEG公司是一家拥有雇员500人以上(其母公司全球范围内有96,
000多雇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采购、财务、管理和经营权的公司。
CAMEG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拥有机电设备、电力电子、天然气等国有产业领域的
各项勘探、开发、贸易经营、进出口等权利。
通过对CAMEG公司的项目真实合法有效性、公司实力、公司信用状况及支
付能力等方面的现场调研与分析,认为CAMEG公司作为本次合同的需方,货款
支付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简述:2012 年 2 月 29 日公司签署了《提供 60,220et 400KV 线路钢
化玻璃绝缘子合同》;CAMEG 公司在获得内部有权机关批准后,2012 年 3 月
26 日签署了《提供 60,220et 400KV 线路钢化玻璃绝缘子合同》;2012 年 4 月 5
日公司收到了 CAMEG 公司送达的《提供 60,220et 400KV 线路钢化玻璃绝缘子
合同》生效通知书。
该合同建设项目为APPEL DOFFRES PMTE N08/11 CAMEG项目,主要
是由公司向CAMEG公司提供玻璃绝缘子。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后,合同整体执行
期限为15个月。按对应合同产品的型号等分6、9、12、15个月的期限批次交货。
2、合同价格:合同总金额共计 2292.1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4545.07 万
元。
3、结算方式:
本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将按以下方式支付给公司:CAMEG 公司开具不可撤销
信用证。本公司所发产品,在满足合同规定条件、手续等情况下,装船后可向银
行议付本批发货货款的 80%;卸货后的产品,在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接收及验货
程序后,本公司可向银行议付剩余 20%的货款。
4、合同签署时间:本公司在 2012 年 2 月 29 日签署;CAMEG 公司在获得
内部有权机关批准后,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签署。
5、合同生效条件: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合同方可生效(1)主管机关的许可;
(2)双方在合同上签字;(3)CAMEG 公司将合同生效通知正式送达本公司;
(4)本公司提供银行保函并送达 CAMEG 公司;(5)但是,如果在合同生效通
知正式送达后 20 天内,本公司没有提供履约担保,那么在满足条件(1)、(2)
和(3)条件后,合同将被认为开始生效。
6、合同生效时间:根据合同生效条件,本次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获得主管
机关的许可,且双方均已在合同上签字,本公司也于 2012 年 4 月 5 日收到了合
同生效通知书。所以在满足本公司提供银行保函并送达 CAMEG 公司时合同正
式生效或如果在合同生效通知正式送达后 20 天内,本公司没有提供履约担保,
那么合同也将被认为开始生效。
7、履约期限:合同生效开始 15 个月。
8、履约担保条款:本合同生效后 20 天内,本公司须递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的
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在最终验收完成一个月后释放。
9、质量保证期限:本公司对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从临时验收之日开
始的三十六个月。
10、违约责任及争端解决: 因 CAMEG 公司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本公
司才会发货。一般情况下,CAMEG 公司不存在延迟或不支付货款等违约可能存
在。本公司如因组织生产等实际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发
货,将可能支付该批发货的 0.5%-10%的延误罚金,并有可能承担被解除合同、
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责任。合同双方将尽可能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履约过程
中产生的争端和纠纷,如友好协商开始后 30 天内仍无法解决合同争端,将按
CAMEG 公司当地法律,通过阿尔及利亚法院裁决解决。
12、反向投资条款:按阿尔及利亚当地法律,本公司作为合同合作者,必须
与阿尔及利亚的一家当地企业合作,并以合作者身份在本合同产品领域进行投
资,且该合作企业必须由阿尔及利亚人(法人)控制。本次合同中也有相关“反
向投资”条款规定。如本公司在执行本合同期限内,不遵守该条款规定,将被列
入禁止投标阿尔及利亚公共项目企业名单中,本合同将被解除,且本公司将被阿
尔及利亚政府处以本合同总额 20%的财政处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随着合同执行将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将丰富公司海外市场推广经验。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
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 2012 年 4 月 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与阿尔及利亚 CAMEG 公司签订的玻璃绝缘子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议案》。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确认公司与阿尔及利亚
CAMEG 公司签订的玻璃绝缘子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关于《玻璃绝缘子供货合同》之交易对方
——CAMEG 公司基本情况的信息资料真实,CAMEG 公司和金利华电均具备签
署《玻璃绝缘子供货合同》的主体资格;《玻璃绝缘子供货合同》之签署已获得
双方各自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合同在满足规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后将开始正式生效
且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玻璃绝缘子供货合同》所依托的建设项目真实
存在,合同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3、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新时代证券认为:金利华电与 CAMEG 公司均为实力较强且财务状况、企
业信用状况良好的公司。特别在供货能力与支付货款能力方面,上述公司均各自
有较强的合同执行力,因此金利华电与 CAMEG 公司均具备针对《提供 60,200 et
400KV 线路钢化玻璃绝缘子》合同的履约能力。
4、备查文件:
(1)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