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2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54,163,865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17.7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50,034,6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28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129,23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75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695,823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66,5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3 人,代表股份 4,129,23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7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36,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68,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955%;反对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4%;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76,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8,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1473%;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6%;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37,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69,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125%;反对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4%;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76,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0%;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8,0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1303%;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6%;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2%。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125,7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57,7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886%;反对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36,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68,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955%;反对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4%;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25,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4%;反对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8%;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7,1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4722%;反对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111,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43,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8884%;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6%;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45,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0%;反对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7,1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4722%;反对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97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8%;反对 1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02,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8900%;反对 1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雨顺律师、沈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