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000725238534Q。 为 91330000725238534Q。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景观
第五条 观大道72号 大道72号
邮政编码:311305 邮政编码:311305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第十二条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
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
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
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
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 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用
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 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
开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除依法须 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有色金属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合金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汽
经营活动)。 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
危险废物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危险化
学品经营;再生资源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二十六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