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华宇”)和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南都”)少数股东股权的收购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控股子公司南都华宇和长兴南都少数股东股权的收购事宜。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