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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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书面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如期召开,应表决的独立董事3人,实际表决的独立董事3人。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陈凌云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会议有效。
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的议案》
经选举,与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陈凌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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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银行授信计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融资规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及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调整投资总额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调整投资总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调整投资总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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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20%股票的全部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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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签字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
陈凌云: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国卫: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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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