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4-011
上 海 安诺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经 2024 年 1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4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4 年 2 月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4,098,360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50,276,214 股增加至1,154,374,57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050,276,214 元变更为1,154,374,574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伍仟零贰拾柒万陆仟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肆佰叁拾柒万
贰佰壹拾肆元。 肆仟伍佰柒拾肆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行的股本总额为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行的股本总额为
105,027.6214万股,均为普通股。 115,437.457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第二十八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交有关证明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条
新增一条,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容: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况;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时披露。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
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条 ……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 单独或 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选人。
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款规定的
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
……
5、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6、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第九十七条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