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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67 深市 安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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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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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3-063
              上 海 安诺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自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之日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对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国泰君安证券将承接中信建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各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专户账号为 36620180800201889,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52,105.40 元。该专户用于公司“22,750 吨染料及中间
体项目”、“年产 5,000 吨数码墨水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专户账号为 98140078801200000071,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42,423,895.58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烟台年产
30,000 吨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支行专户账号为216280100100232920,截至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9,720,480.01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5,000 吨数码墨
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 12194119081088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39,778,977.2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2,750 吨染料及中间体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橹冰、朱哲磊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上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
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和/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向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可以
主动或者在国泰君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失效。此期间内如国泰君安证券对公司、子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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