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 通知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由原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207744。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66 号文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Anoky Group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 881 号;
邮政编码:201703。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伍仟零贰拾柒万陆仟贰佰壹拾肆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党组织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利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及制造方面专业知识
和经验,努力满足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对公司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且为投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发和销售;从事化工产品、新材料、数码打印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仓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并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原公司以其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全部净资产人民币
108,526,833.47 元中的 8,000 万元,按 1:1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本 8,000 万股,差额部分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原公司股东按照其在原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和姓名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纪立军 48,024,245 60.030
股东名称和姓名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臧少玉 15,533,951 19.417
张烈寅 7,696,933 9.621
上海嘉兆投资管理有 3,030,667 3.788
限公司
缪融 1,166,085 1.458
文欣 932,868 1.166
王宏道 816,645 1.021
耿毅英 583,428 0.729
张连根 349,441 0.437
石磊 349,441 0.437
宋诗泉 174,720 0.218
孙永胜 174,720 0.218
王靖天 174,720 0.218
黄皖平 174,720 0.218
王敬敏 174,720 0.218
杜国君 174,720 0.218
闫鹏琼 58,497 0.073
鲍卫华 58,497 0.073
魏旭红 58,497 0.073
吴冬 58,497 0.073
吴永康 58,497 0.073
迟立宗 58,497 0.073
刘春德 58,497 0.073
邓海东 58,497 0.073
总计 80,000,000 100.00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行的股本总额为 105,027.6214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