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参与激励计划的郑强、徐长进、杨好伟在首次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郑强、徐长进、杨好伟限制性股票 145 万股,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截止目前,郑强、徐长进、杨好伟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授
予郑强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徐长进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杨好伟 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向暂缓对象授予暂缓部分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24 日,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6 月 24 日为暂缓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郑强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徐长进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杨好伟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
上海安诺其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签字页)
监事:
赵茂成:
鲁珊:
张连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