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0-050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暂缓
授予对象郑强、徐长进、杨好伟限制性股票 145 万股,同意确定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 OA 办公系统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
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
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5、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因参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郑
强、徐长进、杨好伟在 2019 年 12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
董事会根据《证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郑强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徐长进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杨好伟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郑强、徐长进、杨好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调整方法,首次授予部
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21 元/股调整为 2.13 元/股。
截至目前,郑强、徐长进、杨好伟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同
意授予郑强、徐长进、杨好伟限制性股票 145 万股,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
(三)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6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145 万股
3、授予人数:3 人
4、授予价格:2.13 元/股
5、经公司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本次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人员的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授予限 占本草案公告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总数 总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郑强 财务总监 50 34.48% 0.05%
徐长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 17.24% 0.03%
杨好伟 运营总监 70 48.28% 0.07%
合计(3 人) 145 100.00% 0.1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股票红利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