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8-023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
年4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0,866,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17%,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0,866,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1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850,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71%。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0,866,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0,866,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0,866,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0,866,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7年实现
净利润 87,806,912.94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780,691.29
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 231,161,998.90元,减去2016年度已分配现金股
利20,800,665.24元,本年度末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89,387,555.31 元。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040,033,2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20,800,665.24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0,866,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2,85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对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 年度的审计费用,将
根据2018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0,866,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股份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2,85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