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5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次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
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非关联
董事审议并通过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首期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予以公告。
2、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修订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13
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首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3、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材料,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予以备案。
5、2013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并通过了《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该等议
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因刘雅利等十名员工离职、辞职等原因,不符
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授予资格,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3名调整为
143名,并同意向该14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74,800股,剩余未授予
25,242股股票(注:公司回购股票总计70.0042万股)由公司注销。
7、2013年5月2日,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首期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工作。
8、根据2013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首期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对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5,242
股办理注销手续,于2013年5月22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5,600万元减少为155,974,758元,公司已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014年4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二次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
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共有143人,现有激励对象胡志文、余汉初、刘博、徐军艺、
胡丽娟、彭华敏、钟金福等7人在第一次调整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决定取消上述7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并取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共计16,500股,该取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500股将由
公司收回并注销。本次调整前激励对象为14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4,800
股;本次调整后为13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8,300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注销方案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胡志文、余汉初、
刘博、徐军艺、胡丽娟、彭华敏、钟金福等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500股予以回购注销,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6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658,300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上述7人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故取消上述7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共计16,500股,该取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500股将由公司收回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
时也符合《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首期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期激励对象由143人调整
为136人,授予数量由674,800股调整为658,300股。
四、律师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关于第二次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相关
内容,对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及对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部分
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公司内部程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