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 公告编号:2023-001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0 号)同意注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581,039 股,发行价格为 9.81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2.5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1,132.0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018,860.5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783 号《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沙海兰信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沙海兰信”)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园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 2022 年 12 月 13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三沙海兰信海洋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4 0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502450034
三沙海兰信海洋信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511220000 0 海洋基础工程技术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001187 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三沙海兰信海洋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89022320 0
息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分行 10808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9057511 294,999,992.59 补充流动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园支行 10805
合计 294,999,992.59 ——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费、保荐费外,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暂未扣除。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三沙海兰信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4”)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1)甲方 1 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2)甲方 2 已在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
专户仅用于海洋基础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铎、王立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5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7),公司及募投项目相关主体与银行及时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变更情况
由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具体负责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继,中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原募集资金账户三方协议已重新签署,协议中保荐机构更换为国泰君安。新签订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沙海兰信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
3.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恩(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鹦(海南)技术有限公司、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6.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途索海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7.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
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