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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8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申万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143,318,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68%。其中: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3,16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88%;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0,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7项议案,第1项至第6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第7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50,1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3%。

    表决结果: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50,1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表决结果:通过。

  3、《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50,1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3%。

    表决结果: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50,1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表决结果: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150,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50,1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3%。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143,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5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4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同意6,0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50,1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茂云、刘云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