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9-006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4日17: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现场送达、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六人,实到董事六人,公司董事长其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现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并且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合理的,执行是有效的,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达到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目的,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对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的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8,695,412.88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3,369,158.7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623,013,744.38元,减去2018年上半年分配利润85,775,594.36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412,564,404.20元。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同时给投资者以持续回报,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拟提出公司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派预案为:
1、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2、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度权益分派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销售”。增加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
营许可证为准),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
本项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公司法》(2018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 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许可证为准), 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许可证为准),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 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 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计算机软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内转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