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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24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5-080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9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4年9月1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4年11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4年1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176名激励对象2,659.0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年11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6、2015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颜玲等6人,因个人原因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离职,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37.00万份,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注销。经过注销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70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2,622.0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认为此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8、2015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3,670.8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420.0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为9.26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5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首次授予期权的调整
    2015年3月6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以总股本120,96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含税),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已于2015年3月20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期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期权数量的调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Q=Q0×(1+n)=2,622.00万份×(1+0.4)=3,670.80万份;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率、
派送股票红利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2、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1+n)=(13.03-0.06)元/(1+0.4)=9.26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比率、派送股票红利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3,670.8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为9.26元。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获授的股票
      姓名                         职务                     期权份数(万份)
      陆威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          280
      程磊                    董事、副总经理                     140
      曹薇                         董事                           112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人员(167人)              3,138.8
                            合计                                 3,670.80
   (二)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2015年3月6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以总股本120,96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含税),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已于2015年3月20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进行如下调整: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Q=Q0×(1+n)=300.00万份×(1+0.4)=420.00万份。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率、
派送股票红利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420.00万份。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