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5-06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77 名激励对象在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共计606.6144万份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11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0年11月1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形成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6、2011年5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授予152名激励对象453.00万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此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5月27日,并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列的调整方法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35.70元,预留期权数量调整为37.50万份。独立董事就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1年5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此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截至2012年3月20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方玉书等25人因个人原因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离职,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共计97.20万份,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股票期权将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9、201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0、201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567.36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60.0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2.25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11、201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2、2012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予12名激励对象60.00万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2年5月3日,行权价格为15.09元。独立董事就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2012年5月3日,并同意12名激励对象获授60.00万份股票期权。
13、2012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此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14、2013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经过此次调整注销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9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为251.64万份。授予的预留期权的数量减少为45.0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注销。
15、2013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认为此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16、2013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503.28万份,行权价为11.08元,授予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90.00万份,行权价为7.50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17、2013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18、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经过本次注销,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84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246.24万份,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1人,授予的预留期权数量减少至56.8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注销。
19、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20、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43.232万份,行权价为6.14元,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02.24万份,行权价为4.16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21、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22、2015年6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经过本次注销,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77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433.296万份,授予的预留期权剩余数量全部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注销。
23、2015年6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24、2015年6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606.6144万份,行权价为4.34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25、2015年6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设定的第四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东方财富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
3、行权条件: 公司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1)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503,668.00元,2014
有效期内,以2010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年相对于201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的净利润为162,870,669.95元,2014年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