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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4-11-2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21日,并同意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权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2,659.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颜学海     李增泉   江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