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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8 深市 蓝色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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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3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104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2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拟向特定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50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经重新调整分配后向1024名期权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日期确定为2016年4月28日。
    4、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名单进行核查后同意对修改,相关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2016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5年分红派息,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原10.10元/股调整为10.05元/股。
    6、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41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012,8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7、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二、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由于上述人员离职,公司将对上述41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012,8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由原授予的997名激励对象调整为95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9,430,700份调整为58,417,900份。本次离职41人所授予的1,012,800份股票期权将于近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报注销。
    三、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第二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六、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目前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序,尚需按照《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