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授予对象第
二个行权期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首次授予150
名对象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授予77名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均达到合
格以上,其中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
授予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签字页)
阎焱 徐冬根 毛宇辉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