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4-005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14
年1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其他有关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首
次495名激励对象976.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
1月20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概述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标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49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976.2万股。
4、激励对象: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
干人员,共495人。经公司监事会核实,本次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授予价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
格为29.97元/股,系根据不低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59.93元/股的50%确定。
6、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50个月。
7、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4个月后,满
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锁期 30%
授予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锁期 30%
授予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解锁期 40%
授予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8、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解锁期内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4.8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2%
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5.7亿元
的第一个解锁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5%
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6.6亿元
的第二个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
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4.8亿元、5.7亿元、6.6亿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11.2%、11.5%。
9、资金来源: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本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201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