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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7 深市 万顺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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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万顺新材: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
14:30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持(代理)股份
258,816,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8.372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所持(代理)股份258,761,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8.364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所持(代理)股份55,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82%。

  中小投资者(授权代表)共6人,所持(代理)股份35,61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80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789,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 27,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789,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 27,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789,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 27,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789,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 27,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761,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 55,5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59,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1%;反对 55,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789,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 27,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88,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1%;反对 27,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冯玫律师、马佳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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