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6 月〕
公告编号:2023-05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
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条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维丝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 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厦门三维
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
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 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权、债务由股份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91350200705466767W。
执照,营业执照号 350298200006039。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2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2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中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聘任公司的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条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条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
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类似岗位的
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
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
准及相关制度等。
(五)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交的述职
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
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七)提出对董事、高管人员激励计划的建
议及方案;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三条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