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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 2018-112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提案未获通过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

-2018年4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至2018年4月25日15:00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

光路1178-1182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长罗祥波先生主持;现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有股东、股东代表,董事长罗祥波先生,董事罗红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徐秀丽女士,独立董事郑兴灿先生,独立董事吴红军先生,监事陈为珠女士,监事彭南京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张永辉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时任独立董事陈锡良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未来女士,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林映明律师、张曙平律师和各相关人员。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

议通知,后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13,362,67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5.3484%。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57,424,9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8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55,937,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4518%。

    2、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47,107,32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2.2201%。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7,093,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165%。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相关提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相关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信息(公告编号:2018-056、2018-057、2018-058、2018-059、2018-061、2018-065、2018-066、2018-067、2018-068、2018-069、2018-070、2018-071、2018-074)。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1.00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43,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6196%;反对

58,419,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380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05,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600%;反对

23,101,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4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郑兴灿先生、王智勇先生、吴红军先生,2017年度报告期内离任的

独立董事陈锡良先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分别作了述职报告。本事项无需审议。

    2.00  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943,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196%;反对

58,419,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380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05,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600%;反对

23,101,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4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00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949,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227%;反对

58,412,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377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12,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743%;反对

23,094,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5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00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949,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227%;反对

58,412,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377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12,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743%;反对

23,094,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5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00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41,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629%;反对

4,330,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295%;弃权9,190,80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86,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975%;反对

4,330,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1%;弃权9,190,80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103%。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00  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减值测试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6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5325%;反对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44,898,599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24,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73%;反对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9,580,453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034%。

    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以及彭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与本提案具有利害关系,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后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7.00  关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之补偿方案的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961,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720%;反对

3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13,495,66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24,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789%;反对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13,495,666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396%。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补偿义务主体,与本提案具有利害关系,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后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8.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之补

偿相关事宜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961,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720%;反对

13,526,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28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24,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789%;反对

13,526,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2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