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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万邦达: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推选王飘扬先生、苏国建先生、宁长宇先生、邓若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推选王金生先生、李琪女士、李潇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李琪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金生先生、李琪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潇潇先生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4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王飘扬先生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9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曾任北京师范大学教师,1998 年创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有限公司,2009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万邦达董事长。

  王飘扬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7,940,370 股,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99,912 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王长荣女士为姐弟关系,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王建先生为兄弟关系,与第四届董事会总经理何勇先生为郎舅关系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飘扬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要求。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飘扬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苏国建先生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就职于鼎元(中国)投资集团,任风控经理,项目二级评审会委员、秘书等职。2011 年 9 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法务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计划发展部经理、投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务,先后主持或参与公司资本运作方面的多项大型项目,对投资并购、资本运作、子分公司管理、计划经营管理等具有丰富经验。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苏国建先生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72,800 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国建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要求。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苏国建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宁长宇先生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中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 7 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财务部主管会计、副经理、经理等职务。

  宁长宇先生目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宁长宇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要求。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宁长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邓若男女士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在读)。自 2012 年起在公司任职,先后在公司研发中心、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任职,现任公司党支部书记。

  邓若男女士目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邓若男女士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要求。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邓若男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生先生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 年出生,中共党员,长春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工学博士学位。曾任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研究员,日本原子力研究所合作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后,北京师范大
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应急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受聘生态环境部第一届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监事长。

  王金生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金生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要求,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金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琪女士简历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北京中闻会计师事务所、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天建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汉华专业服务集团等单位,现担任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琪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琪女士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要求,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琪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潇潇先生简历

  李潇潇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2006 年至 2010 年就读于中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1 年至 2013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

年至 2017 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7 年至 2019 年在北京
师范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曾多次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课题,并在 CSSCI 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研究。

  李潇潇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潇潇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要求,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潇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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