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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万邦达: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1-078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力度,不断规范公司运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况
  (一)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49号):

  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处以罚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吉林固废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已退还自2017年10月以来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公司据此对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亏损 7,934.96 万元更正为亏损 9,035.25 万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6号):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根据预期损失法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时,误将应当计入期初留存收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前期财务数据存在差错。会计差错更正后,2019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均调减 3,484.8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107.08%、43.10%、26.27%。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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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五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督文件

  (一)问询函情况

  1. 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108 号);

  2. 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管二处《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北京证监局公司二处年报问询函〔2016〕第32号);

  3. 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266 号);

  4. 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274 号);

  5. 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77 号);

  6. 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446 号);

  7. 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 92 号);
  8. 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142 号);

  9. 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1 号)。
  (二)关注函情况

  1.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39 号)。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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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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