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7-06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4月11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卖
方”)收到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招标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环”或“买方”)确认,确定公司为第001标段宁东矿区矿井水及煤化工废水处理利用项目第一阶段工艺包及工艺设备采购的中标单位。
2017年10月11日,公司与中国五环正式签订《宁东矿区矿井水及煤化工废
水处理利用项目工艺包及工艺设备(第一阶段)供货合同》,最终确定合同总价为19,307.438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叁佰零柒万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一、风险提示
1.本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合同为宁东矿区矿井水及煤化工废水处理利用项目第一阶段项目下的供货合同,如项目本身出现延迟、暂停等事项,可能会影响到本次签订的合同的正常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人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二、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国五环成立于1991年11月,注册资本35,24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为:化工、石化、医药产品生产装置及其配套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及工程管理业务;承担国外、国内外资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监理及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劳务;在境外举办企业;环境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出口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品进出口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化工产品及设备、计算机、环保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环境评价业务;建筑(综合)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人防工程;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化工产品及设备、计算机、环保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房地产开发。
住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中国五环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国五环与本公司未发生过购销情况。
(四)中国五环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化学工业部第四设计院,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化学工业领域重点骨干科技型企业,是具有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和管理功能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1. 工作范围:为宁东矿区矿井水及煤化工废水处理利用项目第一阶段工艺
包及工艺设备采购项目提供专利技术许可、工艺包设计、工艺设备/材料(含专利专有设备)、一年的生产药剂和一年所需的嗜盐菌群及生产服务(如果有)供货,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2. 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含税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RMB19,307.4382万元
(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叁佰零柒万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
3. 合同付款:
(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同时收到卖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七十五
(75)天内,向卖方支付“第一部分合同价款”总价的20%。
(2) 到货款:买方在收到卖方货物和资料并经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同时收到
卖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七十五(75)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总价的50%。
(3) 调试款:在卖方设备调试合格后或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24个月,以
先到为准。且买方在收到卖方下列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七十五(75)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总价的10%。
(4)性能验收款:在合同装置性能考核验收合格或合同装置机械竣工后24
个月, 以先到为准。且买方在收到卖方相关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七十五(75)天
内,向卖方支付“第一部分合同价款”总价的10%。
(5)质保金:在合同装置质保期满,且买方在收到卖方相关文件并经审核无
误后七十五(75)天内,向卖方支付“第一部分合同价款”总价的10%。
4.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5月15日,中标通知书发布后,最终用户:神华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院: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同条款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一致意见并起草确定了合同文本(未盖章)。后经多次技术协议谈判及工艺包审查,各方于2017年10月11日才最终确定供货范围并完成《宁东矿区矿井水及煤化工废水处理利用项目工艺包及工艺设备(第一阶段)供货合同》的签字盖章。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文本。
5. 最后交货日:按买方通知,交付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6.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中国现行仲裁法在武汉进行仲裁。
7. 合同生效:本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签订的合同总价约为 19,307.44 万元占公司 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
11.46%。该合同如顺利履行,销售收入的增加将较为集中在2017年四季度和2018
年上半年,对公司的业绩会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2. 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不会因此而对中国五环形成
业务依赖。
五、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宁东矿区矿井水及煤化工废水处理利用项目工艺包及工艺设备(第一阶段)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