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22-036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基本情况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因个人资金需求,以俞振军、唐勇辉、查振松名义与李勇明、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亿元。同日,李小明作为保证人与李勇明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李小明以个人财产就上述借款向李勇明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李小明在铂亚信息和公司不知情且不可能同意的前提下,利用铂亚信息与其签署《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李勇明向李小明实际放款 2.5 亿元,李小明未按期还款,李勇明将上述纠纷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后续公司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2019 年 11 月
29 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2020 年 9 月 10 日、2020 年 9
月 19 日、2021 年 2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14 日发布了《关
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2019-082、2019-088、2020-004、2020-070、2020-073、2021-006、2021-020、2021-068)。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13 日,铂亚信息收到了北海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19)
北海仲字第 3-5505 号],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俞振军、被申请人二唐勇辉向申请人李勇明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0 元以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 2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的
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三李小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请人李勇明对被申请人四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暂不予处理;
(四)本案仲裁费 1698629 元,由申请人李勇明承担 764383.05 元,被申请
人一俞振军、被申请人二唐勇辉、被申请人三李小明共同承担 934245.95 元(该仲裁费申请人李勇明已预缴,本院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一俞振军、被申请人二唐勇辉、被申请人三李小明共同迳付申请人);
(五)对申请人李勇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应由被申请人一俞振军、被申请人二唐勇辉、被申请人三李小明向申请人李勇明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一俞振军、被申请人二唐勇辉、被申请人三李小明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裁决中,北海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李勇明向被申请人四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暂不予处理,同时,李小明系列案件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已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密切关注李小明系列案件的后续进展,公司将继续利用法律手段及其他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对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海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