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14-075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
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合计注销股票期权94.24万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1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已于2011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进行了披露。
2、2011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2年11月26,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草案修订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2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
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且激励对象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三种情形:(1)最近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以上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5、2012年12月12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
要的议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6、2012年1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2年12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
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的名单与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对象一致,未发生变化。
8、2013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和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3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和《关
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