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13-062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3年 9 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预留授予公司9位激励对象合计130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3年9月24日,行权
价格为42.22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票期权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1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1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2年11月26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草案修订版发表了独
立意见。
4、2012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青
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人员,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三种情形:
(1)最近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以上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2年12月12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2年1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2年12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
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一致,未发生变化。
8、2013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所涉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2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
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3号》
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授予条件,并同意授予9名激
励对象130万份股票期权。
(一)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