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10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秘书。 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发和应用先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进而适用的技术,采用科学的经营方法,提
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发和应用先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济 进而适用的技术,采用科学的经营方法,提效益,为全球企业用户、组织机构、商务人 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士及个人用户提供专业的互联网应用及信 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息服务,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效益,为全球企业用户、组织机构、商务人
士及个人用户提供专业的互联网应用及信
息服务,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二)要约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
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
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
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前述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