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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24-047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
技五路 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11 月11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78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18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0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9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70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9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854,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22%;反对 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1%;弃权 4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608%;反对 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265%;弃权 4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127%。

  邓怡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859,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73%;反对 5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8%;弃权 4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396%;反对 51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007%;弃权 4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847,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8%;反对 5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弃权 4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08%;反对 5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840%;弃权 4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5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闫哲律师、巫晓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