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 拟修订
1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章程规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定的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
内容以及不予提交股东审议的理由;经
审核后认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公告。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
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出关于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
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
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
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等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做出充分
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
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
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的其他事项。 过的其他事项。
但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
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
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
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
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
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
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提案。
3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二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
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董
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
上届董事会提出,每届更换董事人数
(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
数的五分之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五分
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
务或者依法不得连任的,而导致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