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 0 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7-074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世纪鼎利”)《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8月30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向10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7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具体分配如下(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例 本总额的比例
朱大年 董事、总裁 199 9.48% 0.40%
许泽权 副总裁、董事 140 6.67% 0.28%
会秘书
陈红 副总裁 100 4.76% 0.20%
郭峰 副总裁 100 4.76% 0.20%
罗强武 财务总监 70 3.33% 0.14%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071 51.00% 2.15%
务)骨干(102人)
预留 420 20.00% 0.84%
合计 2,100 100.00% 4.2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03元。
5、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预计该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其个人解除限售比例除需满足考核目的、原则、对象和机构及职责的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