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9 证券简称:福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行,职工代表监事需要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立群女士、田朗女士、王丹丹女士、王茹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以上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王立群,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68 年出生,1990 年毕业于吉林
农业大学药用植物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中药师、执业中药师。曾任职于呼和浩特市医药公司,深圳市健安医药公司,成都地奥制药公司。2003 年开始历任本公司销售管理部部长、商务总监、呼和浩特市福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立群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08,900 股。其本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田朗,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84 年 10 月出生,人力资源管理师,
本科学历。2006 年-2012 年,在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子公司历任网站编辑、信息部主管、信息部经理;2012 年-2014 年,在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市场部项目组经理;2015 年-2020 年,在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子公司历任人资行政经理、人资行政总监;2020 年 9 月至今,任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事业部人力资源总监。2021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田朗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本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王丹丹,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82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2006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销售管理专员、销售管理部部长。2020 年 5 月 20 日起任公司监事。
王丹丹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6,400 股,其本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王茹,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75 年 4 月出生,大专学历。1996
年至 1999 年集宁肉联厂工作;2000 年至 2005 年公司客户部工作;2006 年至 2015 年公
司综合部任行政专员,2016 后至今综合部任人资行政经理。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田朗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本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